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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备案

2019年12月1日海关总署“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企业出口食品前,只要提交海关总署2019年第182号公告要求的申请书,审核合格后就可以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格。备案办理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甚至可以当场办结取证;备案有效期也由5年改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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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相关验厂费用和验厂周期,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而定,您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成功案例

  •  备 案 产 品 目 录 

     

    分类号

    产品类别

    分类号

    产品类别

    01

    罐头类

    12

    酒类

    02

    水产品类

    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

    03

    肉及肉制品类

    14

    果脯类

    04

    茶叶类

    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05

    肠衣类

    16

    食用油脂类

    06

    蜂产品类

    17

    调味品类

    07

    蛋制品类

    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19

    功能食品类

    09

    糖类

    20

    食用明胶类

    10

    乳及乳制品类

    21

    腌渍菜类

    11

    饮料类

    22

    其他

    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需要注意,食品范围是不断变化的。

     

     

     申 请  条 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 请  材 料 

     

     

    1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在申请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以下表格),填写盖章后扫描上传电子版。

     


    办 理  流 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流程图

     

     

     

    备案申请分两步:

     

    第一步:登录互联网,两个入口供您选择

    入口一: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入口二: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地址: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


    第二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上传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扫描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持申请材料至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窗口申办。

     

    获得备案

    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通常情况下当场给予办理。

    取消原《备案证明》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 3  |  变 更 备 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 4  |  重 新 备 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重新办理备案。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3)《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

      (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5)《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